索 引 號 | 主題分類 | 勞動、人事、監(jiān)察 \ 其他 | |
發(fā)布機構 | 自治區(qū)人民政府 | 文 號 | 內政字〔2007〕304號 |
成文日期 | 2007-12-19 |
索 引 號 | |
主題分類 | 其他 |
發(fā)布機構 | 自治區(qū)人民政府 |
文 號 | 內政字〔2007〕304號 |
成文日期 | 2007-12-19 |
各盟行政公署、市人民政府,自治區(qū)各委、辦、廳、局,各大企業(yè)、事業(yè)單位:
根據(jù)《最低工資規(guī)定》(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1號)精神,結合我區(qū)經(jīng)濟發(fā)展和職工工資水平的增長情況,自治區(qū)人民政府決定調整自治區(qū)最低工資標準及非全日制工作小時最低工資標準?,F(xiàn)將調整方案通知如下:
一類地區(qū):呼和浩特市區(qū)、包頭市區(qū)、鄂爾多斯市區(qū)、烏海市區(qū),最低工資標準為680元/月;非全日制工作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為6.5元/小時。
二類地區(qū):呼倫貝爾市區(qū)、巴彥浩特鎮(zhèn)、錫林浩特市、二連浩特市、滿洲里市,最低工資標準為620元/月;非全日制工作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為6元/小時。
三類地區(qū):赤峰市區(qū)、通遼市區(qū)、烏蘭察布市區(qū)、巴彥淖爾市區(qū)、烏蘭浩特市,最低工資標準為560元/月;非全日制工作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為5.5元/小時。
四類地區(qū):除上述以外的其他地區(qū),最低工資標準為500元/月;非全日制工作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為5元/小時。
調整后的最低工資標準從2008年1月1日起執(zhí)行。
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九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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